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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家店街道党员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3浏览次数: 字号:[ ]

各社区党委、党支部,各村、各单位党支部,各村(场)、各社区、处属各单位、机关各办:

《马家店街道党员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街道党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910

马家店街道党员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处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促进党员干部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以及宜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庸、懒、散、软、奢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处机关、处属各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以及村(社区)的党员、干部(大学生村官)。

第三条 问责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精神懈怠、思想平庸、能力不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一)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不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或不从实际出发,违背客观规律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群体性事件或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

(三)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上级工作安排、交办任务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在全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镇(街道)排序中,部门工作在年度考核中处于后三位的;村社区在马家店街道年终考核中连续两年处于末两位的;

党风廉政建设、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发生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

十一擅自在网络、媒体或其他公众场所发表与党的性质、宗旨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背离的言论,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或党群干群关系的;

十二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

十三散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信息,搬弄是非,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单位团结,不遵守社会公德,损害机关工作人员职业形象的。

第六条  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或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一)大局意识不强,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不力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故意拖延、推诿,久拖不决、不予答复的或对应办理事项不一次性告知、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三)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四)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导致工作无法落实的;

(五)不落实便民服务窗口一口受理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为民服务代办制、行政审批服务超时默许工作制、容缺预审制、值班制度等规范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而不依法受理,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七)超越权限滥用职权,乱执法、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拉赞助,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九)未经单位批准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十)插手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向企业推销原材料从中牟利,利用职权或者以兑现相关政策为交易安排亲友就业的。

第七条  参与、支持违规违法占地、违规违法建设、违规违法开发(以下简称三违),整治三违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一)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违规违法建房的;

(二)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违规违法办理土地、规划等建房行政许可手续的;

(三)私下以入股、借款、集资等形式参与违规违法建房的;

(四)为违规违法建房提供方便条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煽动群众及亲友干扰、阻碍、抗拒执法部门整治三违行为的;

(六)为三违行为说情或充当保护伞的;

(七)职能部门不履行整治职责的,或知情不报、整治不力的,或放任不管、敷衍塞责的。

第八条  纪律松弛、作风涣散、态度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方法简单、蛮横粗暴,服务质量差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企业经营者和办事人员,找企业或办事人员吃、拿、卡、要、报的;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强迫企业低价销售产品、索要和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的;

(三)工作时间或公共场所以及开会、学习培训、基层调研期间与服务对象进行赌博或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赌博放任不管、知情不报、查禁不力的;

(四)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或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贻误工作的;

(五)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炒股、购物、串岗闲聊等不在工作状态的;

(六)参加各类会议时,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未按程序请假或未经会议组织者同意擅自安排代会或不遵守会议纪律,严重影响会场秩序的;

(七)在值班、值勤中无故关闭通讯工具,致使通讯指挥中断贻误工作的;

(八)违反公务回避、宣传、保密、党务政务公开等规定的;

(九)违反省、市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公车私驾私用的;酒后驾车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九条  管理松懈、执行不力、不敢担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一)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中,该管不管,疏于职守的或有法不依,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

(二)在应对疑难复杂事件中,怕担责任,怕冒风险,放任自流或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敢管、不敢碰硬,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的;

(三)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或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说情,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

(四)对分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疏于教育管理,导致责任不明、管理混乱,或做老好人,不敢坚持原则,致使单位内部风气不正、纪律涣散的;

(五)对上级指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导致问题不断发生的。

第十条  违规插手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插手和干预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的;

(二)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公务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一条  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一)违规配置或装饰公务用车、办公场所,购置豪华办公用品的;

(二)公务接待不按《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或用公款请私客或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的;

(四)擅自组织大规模庆典、评比、检查、达标和纪念活动的;

(五)违反省、市规范津补贴规定,乱发物资、补助和奖金的;

(六)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或操办、参加升学宴、谢师宴的。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问责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适用及程序

第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党员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的,对问责对象采取责令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的,对问责对象采取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的,对问责对象采取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五条 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逃避责任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被问责的;

(五)拒不改正错误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纠正错误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第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取消当月的效能考核或特殊岗位补助,并且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位班子成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对文明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责令辞职、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责令辞职、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审批手续外,呈报街道党委同意。

第十八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一般党员干部的问责,街道纪检、组织室可以直接实施;对副科级、正科级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街道党委报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进行;对垂直管理单位但党组织关系在马家店街道的党员干部实行问责,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街道纪检、组织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举报、投诉的;

(二)上级部门、领导指示、批示或建议的;

(三)地方党委、政府指示、批示或建议的;

(四)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应当问责的;

(五)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检查考评中发现并提出应当问责的;

(六)上级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其他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

第二十条 对党员干部作出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的,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并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一条 街道组织室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员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员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员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街道纪委、组织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委员会办公室        20159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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